一、基本原则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老旧小区改造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产权;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资金筹集
按照业主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原则进行资金筹措。老旧小区改造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现场查勘
由县建设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道等部门及有关管线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是否具备老旧小区改造的条件。
(三)方案公示
具备电梯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老旧小区改造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老旧小区改造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老旧小区改造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老旧小区改造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
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联合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产权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设计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老旧小区改造协议;
6.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个街道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老旧小区改造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电力、电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六)工程施工
申请人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安装,并签订书面协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开工前,申请人将经图审合格的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等向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由县建设局对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规模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限额的,应一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业主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
(九)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建设局档案室。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老旧小区改造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老旧小区改造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老旧小区改造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统筹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监督检查机制
县建设局负责统筹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推行年中检查及年末检查,检查老旧小区改造的工程质量等问题。
(二)议事议程
县建设局负责统筹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由建设局牵头统一就近安排街道社区居民施工方等有关单位采取一周一会制度进行协商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老旧小区改造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老旧小区改造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