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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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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9: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和《浙江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浙残联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县辖区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节假日顺延)。
 三、办理申报审核须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材料;
  (四)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五)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银行工资流水)。
四、年检方式
  线上办理: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cl.jinhua.gov.cn)——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审核确认登记系统——浦江。
  线下办理:浦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东山路2号,老广电中心102)。
 五、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举报、投诉或审核等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认定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携相关材料办理年检年审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不予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84220080
浦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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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08: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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