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浦江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包括体温检测)、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二、违反疫情交通管制措施,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确诊或疑似感染者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与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聚集性、接触类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八、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浦江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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