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今年申报比去年提前一个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咨询申报。
1、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夫妻一方农业一方非农的,农业方可享受,以个人为单位);
2、1973年到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需提供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本人市民卡(需激活银行卡功能)、收养对象提供收养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村(居)评议:在《申请表》村(社区)评议栏评议意见,由经办人、村干部签字并加盖公章。
3、镇(街道、区)初审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乡镇(街道)审议意见栏填写调查情况,两个调查人及负责人签章后报县卫健局复核。
4、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公布。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
(五)申请、上报和审核确认时间
本人申请及各乡镇(街道)上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6、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2、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三级以上病残对象需提供残疾证)
(三)扶助标准
根据浙财社【2019】34号文件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3、浦江县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浦江县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2016年1月1日前施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2016年11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夫妻均为浦江县户籍的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
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
3、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
4、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配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对象;
2、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临时聘用人员及配偶;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4、口袋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
(三)奖励扶助标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独女户、二女户家庭,且未享受女儿户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每人每月5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独女户对象不影响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四)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须退出奖励保障范围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来源: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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