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我县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力量集中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案例如下: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10时许,在浦江县******高铁工棚内,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使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且作业周围存在大量可燃物。经查,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在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10时许,在浦江县******高铁工棚内,违法嫌疑人鲁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使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且作业周围存在大量可燃物。经查,违法嫌疑人鲁某某在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鲁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廉某某在浦江县***街道出租房内,明知极易发生火灾,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的混合气体进行水晶棒进行溶化作业。违法行为人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属于情节严重。2023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廉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归案,廉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廉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在浦江县***街道出租房内,明知极易发生火灾,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的混合气体进行水晶棒溶化拉丝作业。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属于情节严重。2023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邓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归案,邓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10时许,在浦江县***某电焊门市内,违法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超期未复审的情况下,仍使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且作业周围存在大量可燃物。经查,违法嫌疑人黄某某在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4月22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无电焊作业相应操作证、焊接现场周边存放有纸板及塑料等易燃物品的情况下,仍在浦江县***街道万洋众创城进行电焊操作,后被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查获。2023年4月22日,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该案至浦江县***派出所。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