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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 以案释法 罚款32万元、行政拘留!浦江一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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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14:0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3年7月21日下午,根据举报信息,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浦江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晶制品加工业务,在机磨、抛光、清洗等工序有废水产生,环评文件要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该公司门口污水窨井发现,从公司厂区内接出的管道有呈微白、微浊的废水排出。浦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在相关点位取得水样。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发现,该公司废水回用池接出管道上安装有一个三通阀,分接了两条管道,一条管道用于废水回用,另一条管道埋入地下连接至公司门口的窨井,用于将废水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该公司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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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偷排管道埋入地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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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该公司门口窨井处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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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现场监测水样

查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生产用电控制箱予以查封,限制其涉水工序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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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查封该公司生产用电控制箱

2.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3.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浦江县公安局给予该公司2名相关人员行政拘留5日。

启示意义

1.企业掩人耳目、私设暗管、以身试法,到最后只能是自欺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违法企业通过设置地下管道进行偷排隐蔽性高,难以被发现,依靠群众举报获取线索,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

3.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4.从严从重打击该类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能对相关企业起到有力震慑作用,同时督促广大企业切实严格履行环保管理主体责任,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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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17:2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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