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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 专家:从法理上如何定义网络谣言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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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6 13:0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迎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对谣言做出了科学界定,这样可以实现对谣言的精准打击。不论是网络谣言,还是谣言,目前在任何法律法规的条文中都没有精确的定义。有的法律条文使用“谣言”进行表述,也有的法律条文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这样的表述。


如果不对谣言进行科学的界定,在惩治谣言时就有可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从法理上来说,谣言的本质是虚假的、缺乏事实依据的信息。


谣言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以下方面:

造谣和传谣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及应当施以什么样的处罚,与谣言所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有关。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2013年9月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如,2013年9月18日通过的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四)妨害国家重大活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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