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浦阳中队联合城东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查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检查中,执法队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至恒昌大道附近时,发现某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零售“月旅行”“鼠王”“银色喷泉”等10类烟花爆竹制品。执法队员依法对非法零售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在调查谈话中,执法队员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安全防范教育,举例说明了非法零售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当事人听后,后悔地说道:“我也没想到非法零售烟花爆竹存在这么大的安全风险,之后再也不敢无证售卖了。”
鉴于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零售烟花爆竹,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零售烟花爆竹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查处非法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切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 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浦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