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查处了一批无证零售烟花爆竹案件,现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1月31日,执法人员巡查至仙华路附近发现,某小吃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零售“亿万富翁”“舞龙棒”“锦上添花”等8类烟花爆竹制品。鉴于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2月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交函反映,当事人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金宅村附近非法零售烟花爆竹制品。经查,当事人罗某非法零售“中国年”“锦绣中华”“光彩夺目”等17类烟花爆竹制品。鉴于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2月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交函反映,当事人吴某、黄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同在浦兰线附近非法零售烟花爆竹制品。经查,当事人吴某、黄某非法零售“开门红”烟花爆竹制品。鉴于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分别对两位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在此
浦江执法提醒广大群众
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抵制非法零售烟花爆竹行为
争做守法公民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
守护我们安全、和谐、有序的家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 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浦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