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执行力度,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执行车辆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12日起,浦江县人民法院将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开展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尚未扣押)车辆专项执行行动。
二、相关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被本院查封(尚未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处置。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本公告发布后,教唆、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阻扰交付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相关车辆下落,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本次专项执行行动。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车辆交付地点: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浦江县恒昌大道166号)
车辆交付及线索举报电话:0579-8818140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