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浦江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浦江县实际,经过前期调研,起草了《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文溪东路329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邮编:322200。 联系人:宣女士 联系电话:0579-89375515 一、禁限燃放区域 浦江县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区域: 浦阳街道、浦南街道、仙华街道全域(详见附图1)。 2.其他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化工园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山林、公墓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空旷区域。 禁限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限制燃放区域每年农历立春、除夕、正月初一及元宵节允许全天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燃产品种类 本通告所涉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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