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10-23 09:3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图片资料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杭州至温州铁路二期建设工程为浙江省重点工程,线路正线全长58.397公里,其中浦江段境内33.19公里,涉及檀溪、大畈、岩头、郑宅、黄宅、郑家坞6个乡镇30个行政村,为我县历史上投资最大的线性工程。为更快更好地做好征迁工作,确保群众合法利益得到合理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以及省发改委相关文件的相关要求,并征求了相关部门、乡镇、专家、实操人员等各方意见,在351国道征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杭温铁路(浦江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
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5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根据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分指挥部、涉及乡镇、相关部门三个层次对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乡镇对征迁工作包干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业务指导和实施。
(二)征迁范围和数量确定
按省发改委相关文件对征迁范围和数量进行了明确,按铁路建设要求,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包括用地红线外部分)都应按拆迁处理。
(三)征迁补偿政策
以351国道征迁补偿标准为基础,对部分政策变化和相对市场价明显偏低的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⒈征地补偿采用了我县6月30日发布的新区片综合价,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6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3.36万元/亩)。
⒉房屋重置价参照了我县正在实施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比如混合二等房屋重置价从576元/ m2提高到了706元/ m2。
⒊签约奖、腾空奖参照了我县正在实施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分别从60元/ m2提高到100元/ m2。
⒋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地基收取配套费从300元/ m2提高到1000元/ m2。
⒌增加了异地公寓安置方式。我县线性工程一般都采用异地土地垂直安置方式,但杭温高铁涉及的岩头镇金泥新村无土地可安置返造,故本《办法》中新增了异地公寓安置方式。对金泥新村实行公寓安置,安置到岩头镇新岭脚安置区,拆迁补偿及奖励(重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按本办法执行,安置及补助在浦委发﹝2017﹞30号《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公寓A类安置政策(针对涉及重点工程)的基础上,增加补交5%出让金土地性质可转为国有出让的条款。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浦江县境内杭温高铁建设涉及乡镇。
2、施行时间: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3、解读单位:杭温高铁(浦江段)项目建设指挥部
4、联系电话:(0579)89397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杭温铁路(浦江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杭温铁路(浦江段)工程征地拆迁 工作实施办法 为确保杭温铁路(浦江段)工程顺利实施,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一)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原则,杭温高铁(浦江段)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
(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征迁工作包干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建房审批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业务指导和实施,县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范围和数量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地红线图,以及省数字化征地拆迁平台相关信息、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和房屋拆迁调查评估等数据资料执行(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
(1)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其它屏障性构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耕地。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构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原则上宽度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耕地。
(2)环境敏感建筑物拆迁
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4)新建铁路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5)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置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征地拆迁数量
根据经省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审查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数据,项目公司、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计单位、审价单位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成果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负责对征地拆迁、夹心地、边角地、“三改”用地等进行分类统计,共同查核,确定数量。
1.用地数量
包括铁路红线内各功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大三改”用地,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
2.房屋拆迁数量
由项目公司和指挥部协商一致,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或测绘单位,按用地红线图和我县相关政策规定,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以及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敏感建筑物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调查成果进行抽查核查,共同确认数量。
3.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拆迁数量
包括项目涉及到的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工程设施、水域、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必须拆迁或迁建的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联合调查组应到现场确定,分类统计,共同确认。
4.抢建、抢种、抢养、抢栽不予列入补偿范围。
三、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抢建、抢种、抢养、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面积的丈量、计算按《浦江县杭温高铁(浦江段)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见附件1)办理。
(三)征地政策及地上附着物处理
1.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浦江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6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36万元/亩。
2.青苗补偿费按浦江县规定标准执行。
3.林地由指挥部统一办理报批手续,补助砍伐费200元/亩,其它不予补助。
4.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县政府下发《土地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坟墓产权人搬迁到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公墓区范围内,补偿移坟费1500元/穴,如遇村坟山及坟墓群需统一迁移的,由指挥部、县财政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踏勘后酌情补助公墓建设配套费。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视为无主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5.征收范围内的石灰、砼制晒场对照周围土地性质征收,并分别补助40元/ m2(厚度小于等于10cm)和60元/ m2(厚度大于10cm)的晒场建造费。村道及拆迁户门前屋后砼地面参照执行。
6.水域对照周围土地性质征收,如需异地返造重建的,按照占用水域面积给予30元/ m2的挖塘补助,但重建所需的土地由各村自行解决,不再征收。
7.夹心地由涉及乡镇做好政策处理,按2万元/亩予以补偿。
8.边角地按区片综合价进行征收并予以相关补偿。
9.涉及古树名木、古桥、联栋大棚、苗圃基地和大型苗木群等搬迁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会同相关部门酌情补偿。
10.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都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完毕。
2.在本工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3.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参照《浦江县杭温高铁(浦江段)房屋征迁评估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2)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结顶但内外墙未粉刷也未安装门窗的按80%计算,门窗安装已完成但未粉刷或已粉刷但未安装门窗的按90%计算。
未建完一层的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基础砌成深度在1.5米以内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补助50元/ m2,1.5米以上的补助70元/ m2;基础以上墙体部分平均砌成高度每增加1米,按批准面积补助20元/ m2;如有砼圈梁按批准面积补助5元/ m2。
简易房按每150元/m2补偿,简易棚按每80元/ m2补偿。
对独门独户的庭院按照占地面积300元/ m2(必须包含在土地使用证内)支付征收费,不予土地安置。
4.室外构筑物、室内构筑物及装修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5.停产停业损失、厂房设备及其大型机械搬迁费用采用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后酌情予以补偿。
6.拆迁户临时性周转用房自行解决,如主房搬迁的在搬迁后一次性补助:
(1)搬迁费:若建筑拆迁面积小于等于100 m2一律补助1000元,若该户实际确认的建筑面积大于100 m2,在原有基础上再补助超出部分3元/ m2;
(2)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4元/ m2一次性补助18个月。
7.公告时间内签约的拆迁户,按建筑面积给予签约奖100元/ m2。鼓励提前自觉搬迁腾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觉搬迁腾空的,经乡镇(街道)会同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按建筑面积给予腾空奖100元/ m2。
8.《公告》规定期限后仍没有搬迁腾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拆除,相应经济损失由拆迁户承担。
(五)异地土地安置政策
1.实行异地土地安置的,房屋拆迁返造地基以户为单位按拆迁占地面积1∶1落实,每间面积以46m2计算,拆迁占地面积不足23 m2(含23 m2)的安排返造地基半间,23.01 m2以上安排返造地基一间,以此类推。
对未建完一层的拆迁地基按原批准面积返造。
2.拆迁户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屋被拆迁的,原则上合并安置。
3.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地基按1000元/ m2收取相关配套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4.安置用地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转用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5.安置区建设前做到“三通一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安置区块总表(由拆迁户派代表申请安装),建房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由拆迁户自行负责;临时道路接至安置区块主路,建房期间日常维护由拆迁户自行负责;“三通一平”费用由指挥部承担。
6.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和拆迁前配套设施大致相当,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置用地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后的建设规划公布实施。安置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经县财政评审后实施,完工验收并结算审核后由指挥部结清。
(六)异地公寓安置政策
1.由于规划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异地土地安置的,对被拆迁户实行公寓安置。
2.实行公寓安置的,拆迁补偿及奖励(重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按本办法执行。
3.公寓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30㎡,加原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2的比例合计安置,每户最多不超过230㎡(凑套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交房款)。在保留一套基本居住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房屋产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原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2的比例安置,安置时“面积就近、套数就少”的原则执行,每户最多不超过230㎡(凑套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交房款)。按原有土地房屋权属安置,不得进行分户安置。
4.公寓安置类补助标准
按实际安置建筑面积,高层公寓补助1000元/m2,多层公寓补助500元/m2。
公寓安置超过限额部分的面积以及安置对象放弃公寓安置的面积,实行货币安置。给予1300元/㎡的补助(按建筑面积计算)。
5.安置小区为岩头镇新岭脚安置区,住宅均价为2800元/ m2
6.公寓安置用地使用划拨土地,安置户按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安置用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七)管线迁改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包括电力、通讯、广电、自来水、雨污水、成品油、天然气、热力等)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迁移任务。
1.在本项目立项前建造的各类管线及通讯信号塔等设施需要迁改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迁改方案需经相关部门认可,由指挥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价后给予适当补偿,本项目立项后新建管线需要迁移的不予补偿。
2.电力线路迁改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和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相关协议执行。
3.除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外,横穿铁路的已有架空线原则上入地预埋,并根据规划对横穿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预埋管道适当归并。
(八)其他
1.因工程施工损坏民房或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2.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补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指挥部提请县财政、相关乡镇等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
3.乡镇征地工作经费、地表物清理费按现行政策执行,包干使用。
四、工作程序
(一)按照统一政策标准、限时限量的原则,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地上附着物等政策处理委托沿线乡镇实施,指挥部派员做好指导协助、量化核定和政策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土地征收按浙自然资规﹝2020﹞8号《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所属乡镇和权属单位等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并确定清除、移伐的期限。
(四)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根据拆迁标准和丈量、计算方法,由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乡镇、指挥部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类型计算到户,确定安置面积及补偿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落实到户。
(五)补偿资金的拨付。指挥部根据征地、拆迁和地面附着物汇总表数据,会同乡镇到现场验收确认后,按照财务手续分类型统一支付经费到乡镇,再转拨到村、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杭温高铁建设工程是浙江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征迁工作的实施。
(二)为抓好征地拆迁工作,沿线乡镇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征迁领导小组,并相应建立具体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沿线乡镇、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应大力支持,团结协作,对弄虚作假、哄抬征迁价格,阻挡征迁工作的人和事,应予批评教育,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四)为快速并顺利地做好征迁工作,县人民政府与沿线乡镇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杭温高铁(浦江段)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浦江县杭温高铁(浦江段)工程 征地拆迁丈量计算细则 为规范杭温高铁(浦江段)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统一丈量与计算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征地面积的界定丈量计算方法
(一)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它国有土地,不计入乡镇(街道)或村的征收面积。
(二)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最终丈量面积不得超过规划红线图面积。
(三)在丈量面积时,以设计部门提供的里程桩号和用地宽度表为基准,经现场抽查复核,确定用地性质。用地性质的划分一律以现状为准,分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四类。
二、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面积分类和丈量计算方法
(一)房屋拆迁面积丈量按房屋外墙边线,共有墙按墙中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屋檐滴水、雨蓬、天沟等不计建筑面积。外挑阳台按1/2计算,如阳台全包按全部计算。
(二)对混合结构与砖木结构混合建筑的性质划分
第一层为钢筋混凝土楼板,且房屋的基础、墙体符合要求,第二层是盖椽瓦的,第一层按砖砼混合结构处理,第二层按砖木结构处理。
(三)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计算界定
1.拆迁房屋丈量时,拆迁户应无条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经国土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外挑阳台已经国土部门审批(土地使用证)可算占地面积,如无有关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则不算占地面积。
浦江县杭温高铁(浦江段)工程房屋 征迁评估重置价格标准 附表A: 房屋重置补偿价标准 单位:元/㎡
备注:1.室内装修评估价格=表内评估标准×室内装修部分房屋使用面积,
表内评估标准的选取按新旧程度在各档标准范围内以旧低新高原则判定,主材料损坏的降低一个等级。
2.装修等级的确定以地面装修为主。某分部单项与本等级不符时,按相符的等级分部进行调整,同一等级的分部标准占其评估标准为:楼、地面50%,墙面35%,顶棚15%。
3.本装修标准已包含:装修设计费用及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管线工程和结构工程的价值,不同材料的防盗门(窗)、纱门、纱窗、门窗包角、角线等的价值。当缺少上述装修项目时,由评估机构酌情核减。
4.改变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的,不予评估;为房屋结构、房屋用途配套设计使用的分部项目,不属于评估范围。
5.厂房装修降低一个等级。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