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江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罪宣判,被告人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7月21日,毛某参与的第一起敲诈勒索在义乌发生。经事先商量,毛某伙同邓某、潘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义乌市寻找目标后,驾车尾随,伺机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随后利用他人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共勒索19000元,毛某分得1400元。
发现有利可图后,毛某团伙“碰瓷”地点慢慢从义乌开始向周边的浦江、东阳“延伸”,短短的10天内,再次实施3起敲诈勒索,获得钱财3400元。
据毛某交代,毛某等人的“作案时间”选择在凌晨,且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邓某专门负责在KTV、夜店等场所附近寻找酒驾人员,毛某与潘某跟踪由邓某提供的目标车辆,到合适地段故意追尾,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毛某承认,是觉得来钱快,就参与了其中。
经审理,浦江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官说法 酒后驾车本是违法行为,却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他们专找酒驾司机“下手”,利用别人的“软肋”实施敲诈勒索。
从本案中看出,被告人“碰瓷”早有预谋,人为制造事故。他们抓住了司机酒后不敢报警、想要“私了”的心理,借机逼其掏出高额费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界定。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来源:金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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