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虚构原价的案件。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浦江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有保健食品“百合康蛋白粉”,价格标牌标示“原价328元,特价99元”。价格相差如此之大,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调查中,该店无法提供“百合康蛋白粉”原价为328元/罐的依据。而且执法人员查询消费记录后发现,该店自2020年7月8日销售“百合康蛋白粉”以来,售价始终为99元/罐。在执法人员的调查下,商家承认328元/罐的原价是虚构的,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该店以促进销售为目的虚构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七)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罚款5000元。
促销中的“原价”定义是?
来看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原价或日常价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问:促销活动中原价或所谓日常价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是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就是原价或日常价?
答:关于促销中的“原价”定义,现行有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采用“原价”标示,或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实际传达“原价”含义的,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问:如商家承诺促销活动后恢复原价或日常价但是实际并未恢复依然以促销活动价格相同的价格对外出售,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答:关于经营者的此种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做到明码标价的同时,要确保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亦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实施价格欺诈或作虚假宣传。
广大消费者在参与商家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做到明辨商家打折行为,理性对待各类优惠促销,做好前后对比和货比三家,按需选择商品和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小票、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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