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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吕**与违法行为人王**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山西区**号*单元**室内谈好以1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性交易,由违法行为人吕**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违法行为人王**150元嫖资之后两人发生一次性关系。违法行为人吕**于2021年4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其对嫖娼的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吕**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王**与违法行为人吕**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山西区**号*单元**室内谈好以1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性交易,由违法行为人吕**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违法行为人王**150元嫖资之后两人发生一次性关系。违法行为人王**于2021年4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其对卖淫的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