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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和违法行为人邱**在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内,商量好以259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我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尚未开始“打飞机”。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的行为构成嫖娼,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和违法行为人邱**在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内,商量好以259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我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尚未开始“打飞机”。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的行为构成嫖娼,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和违法行为人朱*在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包厢内,商量好以618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我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打飞机”已经结束但违法行为人张**尚未射精且嫖资未支付。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的行为构成嫖娼,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朱*和违法行为人张**在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包厢内,商量好以618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我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打飞机”已经结束但违法行为人张**尚未射精且嫖资未支付。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朱*的行为构成卖淫,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邱**和违法行为人张**在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包厢内,商量好以259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2021年4月12日22时许又与违法行为人张**浦江县江滨中路**足浴店*包厢内,商量好以259元的价格进行“打飞机”的卖淫嫖娼活动,上述三人后被我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均未开始“打飞机”且嫖资均未支付。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邱**的行为构成卖淫,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邱**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