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公章案件。该局执法人员对浦江县某某门窗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张销售单上印有浦江县某某门窗阳光房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店字号名称为浦江县某某门窗店,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使用的是“有限公司”的印章?这一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经询问,该店负责人称上述有“浦江县某某门窗阳光房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为该店购买,并在销售单据上盖章使用。该店涉嫌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公章,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店于2020年初购买并开始在销售单上使用“浦江县某某门窗阳光房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此公司名字为经营需要而编造,该店并未注册过上述公司。
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该店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公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处罚款10000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曾称并不知道私刻公章是违法行为,单纯只是为了能够提高店内业绩。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不懂法不学法,盲目追求“高大上”的结果必然要付出代价。追求业绩、追求效益的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
(来源:浦江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