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渔获价值506.25元,被判支付22275元赔偿。为何赔偿的生态损害赔偿款是渔获价值的44倍。
5月8日,浦江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市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会上,经吸收与会代表听证意见,对7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与7名被不起诉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并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0年11月14日晚,虞某某等7人到禁渔区浦江壶源江大畈村河段电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该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非法捕捞渔获价值506.25元。
今年1月22日,《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确定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内容、评估标准、和价值损害计算方式,进一步推动了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捕获物外,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鱼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3~5倍计算;间接损失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10倍计算。按照该计算方式,最终确定本案22275元损害赔偿款数额。
“电鱼严重危害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检察机关对生态损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诉前和解结案,并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保护了受损生态资源,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浦江县人大代表、听证员吕曙光说。
会后,7名被不起诉人用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了16万尾鱼苗,并与与会代表共同将鱼苗投放至案发地河段,修复受损河道生态环境。

(来源:金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