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2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白马镇某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松针加工、销售业务,其中拌料、炒料生产工序产生粉尘,拉丝、烘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
检查时,该公司拌料、炒料、拉丝、烘干等工序正在生产,拌料、炒料工序配套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拉丝、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
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000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实施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通过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主环保法制意识,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让企业主深刻意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让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根植于企业主心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引导企业走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来源:诗画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