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7月1日起,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以下这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一、下列5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能当场整改的,交警部门将“口头提醒”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未造成交通堵塞或其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2.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安全视线的;
3.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冰雪遮挡的;
4.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下列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进行告诫、“首违不罚”,但会统一录入“交警柔性执法数字化鉴别系统”留存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2.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3.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装棚的;
5.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7.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9.机动车因装载货物的原因而用雨布覆盖致后拦厢板上放大号牌被遮拦的;
10.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逾期1个月以内的,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强制险的等23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三、经告诫后在一年周期内再次出现同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有证据证明属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不予处罚。
五、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系统学法减分模块,通过网上学习和指令完成线下任务方式申请减、免分,但一年内最高累计减免不超过6分。
上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未造成后果,且当事人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才适用“首违不罚”,交警将对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和教育,请当事人配合交警执法。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严重妨碍道路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浦江交警仍会加大严管力度,保障群众安全、畅通出行!
(来源:浦江网上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