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执行“限塑令”的通告,通告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县农贸市场将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塑料袋都不能用了?
买鱼虾不用塑料袋装不方便啊!
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疑问?
别急,今天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并不是哦。
此次“限塑令”主要禁止销售、使用3类塑料购物袋:1.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2.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执行标准等标识的“三无”塑料袋;
3.有毒有害塑料制品。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
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大背景下,推行“限塑令”,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十分必要!
也不是哦。
如果是厚度≥0.025毫米、产品标识齐全,但是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也要限制销售和使用,就是尽量不使用或者少使用。
(2)看塑料材质:市面上常见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材质为PLA、PBAT、PLA+PBAT+淀粉(St)。
(3)看降解条件:“可土壤降解、可堆肥化降解、海洋环境降解、淡水环境降解、污泥消化、高固态消化”中的一种或几种。
(4)看执行标准:常见的产品标准是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5)凭手感听声音: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材质较软,揉搓没有塑料清脆的声音;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材质较脆,揉搓可发出“悉悉索索”的声音。
此次我县实行“限塑令”的市场主要是城区农贸市场、省放心农贸市场、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为:中心农贸市场、仙华农贸城、县农批市场、七里综合市场、江南农贸市场、潘宅农贸市场、白马综合市场、郑宅农贸市场、郑家坞菜市场等9家,其他农贸市场推广执行。
广大生产企业要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及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市场主办方要建立《农贸市场塑料购物袋集中统一购销制度》,并按制度执行塑料购物袋集中统一购销和有偿使用制度,按要求设立销售点,建立销售台账,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塑料袋的使用。
广大市场经营者要理解限塑工作,销售使用符合规定的塑料购物袋,用实际行动践行限塑承诺;
广大消费者在买菜购物时要多用菜篮子、布袋子。
接下来,县市场监管局将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违反“限塑令”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批、立案一批、处罚一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让我们一起携手
向白色污染说“不”!
(来源:浦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