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综合治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交警队对县域内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目前,已查处5起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案件。
日前,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交警队、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对黄宅镇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店内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吸引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两款电动自行车的坐垫特别长,与合格证上的产品信息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检查人员现场对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制”项目中“鞍座总长度”和“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原来,该店购进的上述原装电动自行车的坐垫比较短,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经营者朱某私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安上了加长的坐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该销售部进行立案查处,目前已结案。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在案的7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7800元。
车辆改装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务必在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自行车,选购时应仔细查看是否具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了解电池类型、容量、型号等相关零部件参数,远离“三无”产品,远离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或者维修电动自行车时,要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
另外,国家早在2019年已经施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经销商要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得采购、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确保充电和道路骑行安全。
(来源:浦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