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夫妻一方农业一方非农的,农业方可享受,以个人为单位);
2、1973年以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需提供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本人市民卡(需激活银行卡功能)、收养对象提供收养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村(居)评议:在《申请表》村(社区)评议栏评议意见,由经办人、村干部签字并加盖公章。
3、镇(街道、区)初审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乡镇(街道)审议意见栏填写调查情况,两个调查人及负责人签章后报县卫健局复核。
4、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公布。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
(五)申请、上报和审核确认时间
本人申请及各乡镇(街道)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match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6、其他原因需要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