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 32 号)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 “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 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 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 员,不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人员的,或者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 或次密接者,未按防疫规定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给予行政 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防疫规定关停棋牌室、麻将馆、台球室、KTV、足 浴、网吧、酒吧、浴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防疫规定严格落实检查、 扫码、登记、报告等防疫责任,且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缓办“喜 事”、简办“白事”,违反报备规定自行举办超规模宴会,违反防 疫规定组织庙会、集市等群体性聚集活动,且不听劝阻,可能造 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浦江县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疫情相关防控 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且拒不 改正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及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 公共场所实施扫码测温、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防疫工作人员 的,一律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的,一律给予行政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 证明、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一律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接 者或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隐私信息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 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 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浦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