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江政府网公开文件
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浦 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 一)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户籍 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且实际居 住 ;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 周岁;
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 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 同住的,可分户申请.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 会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 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
4.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浦江户籍且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 经济开发区实际居住;
申请人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 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 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 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已实 现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 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 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个月以上,或持有本 县营业执照和3个月以上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0%(含);
5.本人及配偶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 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含),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
( 三 )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浦江县居住证满三年且实际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 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居住;
申请人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人已婚的,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配偶和在本县就学的子 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就业、 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周年,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 3年以上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3.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浦江县工作的配偶) 不高于上年度 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 经济开发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 父母、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
( 四 ) 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的,其年龄、户籍、收入(含 企业认缴出资额) 不作为审核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公 益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不作要求.
二、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社区居 委会范围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下列房产面 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 一) 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 面积部分);
( 二) 三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 三) 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三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 产面积;
( 五) 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 六) 就业单位提供的免费宿舍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 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 积。
三、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一) 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含) (以车辆原始购置税 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 以上汽车的;
( 二) 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含) 的 .
四、申请与审核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 核;公安局负责户籍、居住证和车辆信息审核;民政局负责家庭 经济状况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和保障资格确认。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 一)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 权相关部门核查:
1.《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资料等原 件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含优抚证、低保证、残 疾证等复印件).
( 二) 受理程序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 请,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受理,线上申请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 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 资格审核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 人员由本单位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证和车辆信息 进行审核,公安局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 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移交民政局。
民政局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工 作,民政局接收移交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 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 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接收材料 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不动产登记审核意见移交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交易情况 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出具取消资格告知单.
( 四 ) 资格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材料、经济状况审核意见、不动 产登记审核意见和房产交易审核意见,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对象审核结果.
(五) 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核.新提交的 复核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收取,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并 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 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五、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
(一) 一类保障家庭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 进模范荣誉;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含) 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6.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7.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
上述家庭如在轮候期间,按上述顺序依次进行保障.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按二类保障家
庭保障。
(二) 二类保障家庭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 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新就业无房职
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按二类保障,符合一类保障条件的
按照一类进行保障。
(三) 三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主要包括批量安置、零星安置等方式,体
现"主体优先"原则。
(一) 轮候: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申 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 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 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二) 房源推出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 一类保障家庭、二
类保障家庭、三类保障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 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公益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批准后 可实行整体承租。
(五)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员以货币补贴方式保障。
七、租金与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市场租金和租赁补贴分离制度。
(一)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实行定期调整,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会同物价部门报县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二) 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以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对应的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标准: 1-2 人保障40 平方米,3 人(含)以上保障 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类保 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保障;二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 金的60%保障;三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保障.
未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 住房的,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住房的租金。
(三)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签订《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合同》。
( 四 ) 低保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 按市场平均租金减半收取。
八、租赁与运营管理
(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 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期限1-5年.
( 二 ) 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应当与产权单位签 订《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 赁保证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的市场租 金标准收取。
( 三 )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 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 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四)受委托运营机构,须开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专用 账户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证金专用账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 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
(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 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 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九、动态管理
( 一)动态审核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年度 审核等方式。
动态审核主要是对在保对象的房产、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 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 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
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1.主申请人户籍迁出保障范围的;
2.保障对象取得城镇房屋产权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 等超过规定标 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7.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 二 ) 年度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提供 给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负责核对户籍、 居住证和车辆信息并出具审核意见,民政局负责核对保障家庭经 济状况并出具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 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各部门审核意见进 行年度资格确认。
( 三 ) 根据在保对象动态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按原分类标准执行;
2.保障对象拥有不动产权,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调减保 障面积,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保障;保障对象受资助面积 超过标准的,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有变动的,调整保障类别,超出规定标 准,取消保障;
4.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
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5.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一年内恢复就业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 续保障;
7.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 四 ) 保障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 前3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 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退出保障。
十、附则
相关名词解释
( 一) 本实施细则中"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 城镇住房 困难家庭资助人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 委范围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浦阳街道、 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 .
( 二) "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若父母离异,资助人员 以与申请对象具有抚养关系的一方为准。
( 三) 家庭成员包括: 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子女;主申请 人的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四) 公益类服务岗位暂定为: 环卫工人、公交服务人员、 护士、警务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 防文职雇员、非编教师、市政园林养护工作人员等。
( 五) 法定劳动年龄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 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 周岁,女干 部身份55 周岁,女工人50 周岁.
( 六) 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
法>的通知》(民发〔2014 〕79 号) 明确的优抚对象.
( 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 明确的家庭.
(八) 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3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 5 号 ) 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九) 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 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本细则自2021 年12 月9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