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2中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号):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浦江县户籍的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以下情况属违反政策规定生育:①早婚早育(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②未登记生育(1982年3月8日之后的未结婚登记生育);③破间隔(1979年9月3日—2007年9月28日,两个女儿间隔未满4周年,但2002年9月-2007年9月28日,女方年满28周岁及病残儿再生育经审批的除外);④1992年4月1日后收养无收养证的;⑤第二孩未经审批生育的。)
3、现存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的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申报截止,本次新增为现存两个女孩家庭)
4、在1933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需提交资料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户口本、身份证、股权证、结婚证、再生育审批表(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的有收养证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022年新增人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以本人申请为准,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 咨询电话 | 乡镇街道 | 咨询电话 |
浦阳街道 | 89371063 | 郑家坞镇 | 84316980 |
仙华街道 | 89388722 | 杭坪镇 | 84339365 |
浦南街道 | 84247909 | 檀溪镇 | 84370113 |
黄宅镇 | 89399767 | 前吴乡 | 84169365 |
岩头镇 | 84210015 | 虞宅乡 | 84350089 |
郑宅镇 | 84289009 | 大畈乡 | 89391520 |
白马镇 | 84292435 | 中余乡 | 84398667 |
花桥乡 | 84170206 / 893903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