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有人动起了买卖烟花爆竹的脑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广告,利用微信进行销售和交易。烟花爆竹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产品,从安全方面考虑,我县自2016年起就实行烟花爆竹全范围、全时段“双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通过前期排查发现郑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在三处民房及一辆普通客车内查获了烟花爆竹百余箱。因郑某某、王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浦江县应急管理局目前已将违法线索移交浦江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我县“双禁”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禁售、禁燃规定的,将按规定从严查处。对非法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守护群众平安过大年。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关于全县范围实行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相关规定,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文明欢度佳节。
来源:诗画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