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送餐环节食品安全,全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履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一、建成“网上阳光厨房”。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3月1日前,尽快安装好标清以上(含标清)监控设备,覆盖食品切配、烹调、备餐、洗消等重点区域,并在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订餐平台实时展示。
二、使用“外卖封签”。在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包)上使用封口包装件,用以解决配送过程中食品二次污染、人为因素、责任不明等问题,保障外卖食品“最后一公里”的安全。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三、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 激活“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微信小程序或“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APP,并每日上传索证索票、餐具消毒、外卖封签等信息。
(150平方米以上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统一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APP,150平方米以下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微信小程序或“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 APP)
四、落实反食品浪费和“限塑”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落实小份菜等举措制止餐饮浪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塑料餐具。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是网络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未及时安装监控设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商家,我局将联合外卖平台下线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请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立即行动,全力做好上述四项工作,促进我县外卖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