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顾名思义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故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我们不宜再将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类似的内容。否则,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变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俗地说就是:否则,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变为欠款到期之日起的6个月内)。反映到实际案件中的后果就是: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欠款到期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超过了6个月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付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
因此,为了最大化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在债权文书或担保条款上除了明确上一篇帖子中提到的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外,还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因保证期间是有别于诉讼时效的另一个法律概念,且会因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不同,理解运用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和难度。各位网友如有担保债权在后,建议尽早咨询咨询法律从业人员。反正简单的咨询又不要钱,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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