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黄宅镇镇区道路通行秩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居民出行安全,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和品位,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黄宅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黄宅镇镇区道路车乱停、道乱占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镇区范围内主次干道、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重点为:
1.工商路全段(新华农贸市场路段列为严管路段);
2.古城路(上市路-工商路);
3.上市路(黄浦路-黄岩路);
4.黄岩路(镇政府到古城东路);
5.新华路全段;
6.商业路全段;
7.迎宾路(古城东路-新华路);
8.镇府路(黄浦路-商业东路)
9.兴业路(古城西路-望江路);
10.望江路全段;
11.建业路(恒昌大道-古城西路);
12.黄浦路(建业路-黄宅车站-紫荆家园)
二、整治内容
1.镇区整治范围内车辆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顺向停放、按位停放,严禁压线停放、逆向停放,人行道上禁止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停车空间;
2.大中型客货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镇区主次干道,严禁大型货车进入镇区道路停车过夜;
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任何机动车在除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放;
4.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凡违反本《通告》违法停车的,职能部门将采取路面巡查、相机拍摄、高清视频监控抓拍等不同方式,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违法车辆强制拖移。
四、有关部门将定期通过网络公开曝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为村民的,列入村公开栏“黄榜”公开曝光。公职人员、村干部、党员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创建,人人参与,人人共享。请广大居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镇区容貌和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5日
(来源:诗画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