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2起涉嫌非法经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谢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联系订单、中间商订货等形式,多次将购买的氧气、乙炔、二氧化碳等加压气体(均系危险化学品),通过小货车等非专业运输工具向多家公司、个人非法销售,用于切割和焊接等作业,涉案金额分别达10万余元、5万余元。


目前,黄某、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犯罪适用第四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