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狩猎、捕捞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使用捕猎器(电猫)、野猪夹、地笼网、多层囊网、捕鸟网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二、严禁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渔业资源。
四、猎捕器(电猫)、野猪夹、地笼网、多层囊网、捕鸟网等非法猎捕工具持有者,必须主动将非法猎捕工具上缴至农业农村局、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上缴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否则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对狩猎进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对违反《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稽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法狩猎、捕捞的行为和线索,举报经查实后,将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浦江县公安局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