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是错误的,愿意接受罚款。”昨天,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向法院写了悔过书。
3月,法官黄轩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然而在庭审现场,原被告的说辞却截然相反,原告张某表示涉案2万元借款被告一分都没有归还过,被告李某称已经归还过1.4万元。
“借款交付的时间是什么?地点在哪里?交付的形式是怎样的?”这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定会问的三个问题。
“我将车停在路边,在车上将现金给被告的。”面对法官的质询,原告称2万元借款的交付地点为自己的私家车上,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
被告对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原件没有异议,但他辩称借款交付方式是原告丈夫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丈夫的转账记录,以及自己的还款记录。
经法庭调查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条出具时间与被告提供的原告丈夫转账时间为同一天。黄法官认为按照现在的支付习惯,现金给付借款较为少见,相反被告辩称较为符合行为逻辑,且有转账记录印证,他对原告诉称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黄法官前往公安机关调查了原告所说的交付时间段的行车轨迹,发现与原告所说的交付地点存在出入。
第二次开庭,黄法官将原告的丈夫胡某作为第三人追加到庭审中来。法庭上,黄轩要求张某签下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向其释法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质询关于行车轨迹的相关问题。
在法律和证据面前,张某终于承认自己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涉案借款就是其丈夫转账的那笔,而她也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案件最终虽然调解结案,但张某因在诉讼活动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浦江法院处罚。
来源|金华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