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深化“平安浦江”建设,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浦阳街道联合浦阳派出所、蓝天救援队开展的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已经开始!
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地点:城区主要路口
整治内容:重点劝导纠正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违法载人、闯红灯、违规驶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
浦阳街道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与交通违法有关。
请您牢记并遵守交通法规,无论工作多么紧张也不要忽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文明出行,既是我们对您的期盼,更是您家人朋友的期盼!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 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 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来源:诗画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