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阳街道某村,在2003年的时候拆迁过一次,那时候一家4口人(两个老人加一儿一女),后在村里造了自建房两间半,房产证名字为儿子,在2017年的时候再次拆迁,但因已经拆过一次,所以新房没拆,有一部分的老房拆除(老房归两个老人所有),拆迁按照一家6口人,减去现有住房后还有28个平方多,村里问要钱还是要房,选择了后者,在28个平方的基础上,自己出钱购买了42个平方(花了24万左右),来凑够一套70平方的房子,现如今家里两个老人,这套房子归老人名下,老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已婚,但是因感情不合,在女儿七岁的时候离了婚(前妻分到一套70平的房子),后在2013年又再婚,未育,2017年在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三天离婚,如今那2017年离婚的女人向法院起诉要这套房子,原因是离婚协议中写明这房子是归属于她,如今法官陈某判决,儿子和女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儿子无权处置老人的房子,房子仍归老人所有,但是老人需赔偿女人18万,目前房子70平,市场价70万左右,老人已经交了24万的房款,法院竟仍判决出老人需给女人达18万之高的费用,试问,法院如何算出?女人又是凭什么可以拿到呢?作为六分之一的人口,其他人的份额去哪里了?多次向法院进行调节,都被法官陈*打压下来,试问这背后是真正的公正为民么?老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又该何去何从?请求法院公开,18万如何算出,为何七旬老人还需支付如此高昂的费用?如何进行赔偿才是对双方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