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是一种具有灭绝性、掠夺性的捕捞行为,不仅会使鱼类丧失生殖能力,造成基因突变,同时也破坏了生物链,对生态环境人身安全都有极大危害。
“我知道电鱼是违法行为,但还是有侥幸心理,也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8月19日上午,丁某面对执法人员时,懊悔连连。
5月16日,丁某收到了从网上购买了电机、电击棒、网兜等工具,与朋友王某一番合计后,约定于次日凌晨在浦阳街道晶都小区附近的一条溪流中进行电鱼捕捞。原本想趁夜深人静偷偷捕捞,但终究逃不过执法“火眼金睛”。两人电鱼的违法行为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电鱼工具和非法渔货都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8月18日,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给浦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丁某、王某承认其受利益驱使,明知电鱼是违法行为还铤而走险。最后,执法人员对丁某、王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几月来,针对夏季捕鱼乱象,浦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开展多次“打击非法捕鱼”的专项治理行动。
这两张“高额罚单”是执法队对“非法电鱼”行为作出的首次处罚。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行动不会停止,任何非法捕捞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莫要为图“小利”,失了“大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浦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