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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 浦江典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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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0:3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选取部分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规范商家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一:960元/克的黄金耳环

案情简介:李先生在浦江某金店购买了一对耳环,共花费3420元。回家后发现耳环重3.6g,一计算每克金价为960元,而当时询问店内工作人员金价为499元/克。李先生认为960元/克这个价位很不合理,要求金店给出一个说法。经过协商,消费者李先生和商家达成一致,商家按3420元×10%=342元折旧费后调换成按克数黄金,消费者表示满意,双方签字确认。

消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员在给消费者李先生推荐商品时,需向李先生介绍该黄金耳环的相关真实情况。该案例中李先生购买的黄金耳环属于“计件”黄金。“计件”黄金,是按照件数进行销售的饰品,不论饰品的黄金克重的多少直接按照标价出售。“克重”黄金则是按照黄金克重进行计价的传统足金商品,在克重价格外还需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同时,购买黄金时一定要看吊牌标签,让销售员称重,同时索取发票以便后续维权。

 

案例二:新买的手机出现功能故障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朱女士在浦江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一万多的苹果手机,半个月不到手机在使用拍照和拍视频时出现关机重启的情况。消费者和商家沟通时,商家说是系统问题,给朱女士重装了系统。拿到手机后,故障并没有被修复,朱女士要求商家更换新手机,商家表示只能修不能换,朱女士于是拨打12315投诉。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朱女士更换新手机,朱女士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该案件中,朱女士在购买手机15日内,发现手机存在功能故障,并向商家反映。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因此,朱女士要求换手机的要求合理。

 

案例三: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还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1日,某女士在浦江某服装店购买了3件打折上衣,回到家后发现其中一件有破损,于是第二天前往店里进行更换,但商家以店内贴有“售出商品概不退还(包括瑕疵产品)”的提示为由拒绝退换,消费者某女士拨打12345进行投诉。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进行更换,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工作人员也对商家行为进行教育,“概不退还”并不是不履行三包的借口。

消费提醒:该案中,商家的行为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因此,消费者某女士的诉求合理合法。

 

案例四:老年旅行团的回赠缺斤少两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0日,浦江县12315接到一位老大爷的投诉,告知他们一行53人购买的大米缺斤少量,明明是5公斤的大米,去其他店称了称居然只有3.4公斤。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赶往事发现场。经调解,旅行团愿意退每位游客40元,游客表示同意。

消费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支付78元参加旅游才能获得旅行社提供的赠品,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旅行社要保证所赠物品的质量。老大爷等人收到的赠品不足量,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同时,消费者在挑选旅行社时优先选择服务标准和品质,切忌一味追求低价旅游。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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