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事故猛于虎。据测算,装有15KG燃气的燃气瓶爆炸威力相当于150KG的TNT炸药,足以炸毁一栋两层平房。使用过期、不合格的燃气瓶,或是违规营运、存储燃气瓶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一中队在夜间巡查时发现,中园路路边堆放了大量燃气瓶。执法人员蹲守近1小时后也未见工作人员转运燃气瓶。直至翌日,才有人员前来转运。通过现场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该人员系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配送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要求该液化气石油公司立即将34瓶燃气瓶转运至安全场所,并开展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陈某出于“方便”考虑,将未及时送达用户的燃气瓶存放于中园路路边,其中有26瓶15KG装燃气瓶和8瓶50KG装燃气瓶。
该存放点属露天存放点,且无任何保护措施,与四周民宅、小区及道路间距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鉴于陈某作为该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其送气、储存燃气行为属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大于天,群众安全无小事。小编在此提醒,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责任意识。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章办事,凡是违反安全管理的高压线一律不能碰,依法依规开展燃气运输、配送等相关规范性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