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浦南街道前于村某池塘的鱼类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浦南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实,当事人陈某承包的鱼塘在鱼类抽检时,被测出地西泮检出值为9.93μg/kg(指标为不得检出),地西泮检测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鱼塘现状
执法人员调查并收集证据线索后,确定了当事人张某对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销售。鉴于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8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55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黄宅中队也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线索移送,查处一起销售残留化学物质农产品的案件。黄宅镇一心村某鱼塘在农业农村局例行抽查送检时,所抽检的鳊鱼被测出地西泮检出值为3.62ug/kg(指标为不得检出)。执法人员调查谈话后,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照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执法部门呼吁各单位规范经营行为,拒绝“食”面埋伏。同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惩严处违法用药行为,有力保障“菜篮子”安全。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会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