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文溪西路一处店门口的车位格外“与众不同”,车位附近行人车辆纷纷绕行。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现场照片
经查,该处车位是附近某店的老板擅自施划的。“我看店门口的位置很大,就划了一个车位方便自己停车。划车位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对来往行人车辆的影响。”当事人在调查谈话中后悔不已,并表示会按照责令改正要求,立即清洗整改。
鉴于当事人在人行道上设置道路泊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守地盘占车位”的行为既不文明也涉及违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占用已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或停车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位或设置停车场。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查私自划设、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实现文明有“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