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工作开展以来,非法校外培训“虚火”大幅下降。但仍有一些机构置“双减”政策不顾,仍心存侥幸,巧立名目打“擦边球”,转移到居民楼、酒店等隐秘地点以“高端家教”“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名义违法开班。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教育局检查时,发现并查处一起以艺术培训名义违法从事学科类辅导的案件。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小区商铺内有人正在举办教育培训。现场共有5名教师对73名学生进行作文写作培训,培训教材包括研学报告等。

▲现场照片
经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对现场学习资料进行检查后,认定该培训机构涉嫌违规举办学科类培训。随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培训机构负责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办学并退还违法所得。经查,当事人借开展外出研学实践活动和书法培训的名义,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增设作文写作和阅读课。培训违法所得共计9500元。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让孩子在春风雨露中茁壮成长,就要让教育回归本真,走出“短视化、功利化、内卷化”的教育困境。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机构,巩固“双减”工作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