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江执法又查处一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案件。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联盟村某饭店厨房内放置了2瓶15公斤及2瓶50公斤的满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属于违规超量存放燃气瓶。

▲现场照片
在调查谈话中,该饭店负责人傅某表示,店内燃气使用量大,就多灌装了一些燃气瓶。因店内没有设立单独的气瓶间,就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内。傅某承认因自身抱有侥幸心理,就未设立单独的气瓶间,也没有将超标满装燃气气瓶单独存放。

▲整改后照片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存储量不得超过50公斤,如超过50公斤必须设立单独的气瓶间或将超标满装燃气气瓶单独存放。
隐患猛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都应当提升防患意识,规范使用行为,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