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落实新浦江人子女(随迁子女)同城待遇,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后顾之忧,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实施办法》。
户籍登记在浦江县以外,随父母到浦江县并接受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目前已在浦江县新浦江人子女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
注:①目前已在浦江县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的随迁子女不列入本次转学范围。②2023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不转学。
报名时间:7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全县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小学和初中(详见附表)。
第一批:父母(监护人)在我县有住宅类不动产;
第二批:父母(监护人)一方持有我县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参加我县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报名。
若报名人数低于招录人数,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录人数时,按批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招足为止。
同一批次招录时,第一批根据不动产取得时间先后录取,第二批参照《浦江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细则(修订)》(浦教〔2023〕9号)文件相关规定录取。若积分相同,则居住证年限长的优先录取;若积分和居住证年限均相同,则社保缴纳年限长的优先录取。
未被录取的,由县教育局根据积分排名统筹安排转学到其他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含山区寄宿制学校)就读,额满为止。
符合第一批报名条件的,需携带户口本、父母(监护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经建设局备案过)、购房合同和全款发票。
符合第二批报名条件的,需携带户口本、父母(监护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在我县社保缴纳相关材料、学历或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发明创造、表彰奖励情况等材料。
未被报名学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回原学校就学。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一律取消录取资格。每位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能报名一所学校。
未尽事宜由浦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0579-84206011,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4:30-18:00。
来源:普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