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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浦江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后查明:该公司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并开展了自主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天然气锅炉废气、噪音等污染物,在运营期间公司进行了固定污染源登记(实际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随后又因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注销了固定污染源登记,但最终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浦江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8000元。
启示意义
企业应当熟悉掌握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工作,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法规课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来源: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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