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陈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遂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3月13日,陈某、罗某因资金周转向魏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同年9月20日,经结算后陈某、罗某尚有82000元未还,二人向魏某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后二人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本金62000元久未归还。魏某多次催讨未果,将陈某、罗某一并诉至浦江法院。
陈某在第二、三次庭审过程中辩称其已归还61000元,还款金额与其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的事实大相径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追加第三人楼某参与案件审理,同时,楼某的弟弟楼某欢作为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经调查核实,陈某系楼某欢的房东。2020年10月,陈某以“预支房租”为由,要求楼某欢预付下一年度的20000元房租,并指定由楼某欢直接交付给魏某。后楼某欢将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魏某账户。该事实与魏某主张的“陈某、罗某仅归还了20000元,尚有62000元未还”及陈某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的辩称“还了20000元给魏某”相印证。据此,可知被告陈某在第二、三次庭审过程中作了虚假陈述。
在细致的调查、充足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前,陈某承认其因年纪大、时间久,记错了还款金额。庭后,法官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陈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书面悔过书。考虑到陈某认错态度较好,法庭综合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惩罚决定,决定送达的当日陈某自觉缴纳了罚款。
随后,当事双方申请向法庭调解,并经反复磋商后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庭审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扰乱诉讼秩序,妨害公正审理,轻者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诗画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