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迎修:恶意剪辑短视频最直接的就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造谣者利用短视频时长较短、不易发觉细节的特点实施“换头术”,给公众人物换脸,丑化某个公众人物。这种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如果丑化或者抹黑的负面影响达到了一定程度,还会给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造成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标题党”,如,哪些公众人物又发表了哪些惊世骇俗的言论等等,这些标题非常吸引眼球,但标题下的内容是否属实还需鉴别。
如果造谣者对一些新闻采访和报道进行拼凑和删改,从而曲解他人原意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声望,这就是侵犯了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如果贬损了他人的荣誉,还有可能侵犯荣誉权(《民法典》第1031条)。除此之外,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问题更应慎重。《民法典》中就有规定不得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8条)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除侵权损害赔偿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例如,现在有的造谣者利用抖音或者微信朋友圈的视频发布功能,将视频恶意剪辑并配以不实文字,或者使用百万粉丝的账号,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对他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并进行造谣,抑或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路人当成“测试”的对象,在被拍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视频素材恶意剪辑博取流量。这些情形如果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权利人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等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造谣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造谣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出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被侵权人可以就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做出索赔的请求。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