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使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对购置产权归个人所有的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实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1、2022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且产权归个人所有的旧房,包括农村住房。购买用于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纳入补贴范围。
2、旧房装修所购置的材料和物品,不包含电器设备、厨房灶具、智能家居洁具、可移动的柜体和家居用品。
3、非个人产权的房屋装修、厨卫改造不纳入补贴范围。
购买上述物品和材料,按照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居民身份证、备案通知书、房产证明、与企业签订的装修(服务)合同(按需)、纸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房屋改造前和改造后(或装修开工后施工)照片、申领补贴承诺书、产权人银行卡复印件(市民一卡通)等。申请人应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备案。城镇房屋申请人需在装修前通过“浙里办-浙里物业-装修备案申请”由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农村房屋向浦江县村镇建设服务站备案。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
(二)申领。申请人在装修(改造)所用的材料和物品购置完成后,城镇房屋向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申领补贴,农村房屋向浦江县村镇建设服务站申领补贴并提交申请材料。
1、购置装修材料的发票可由实施装修(安装服务)的企业开具,但需要提供所用的材料清单。
2、为方便补贴的申领,鼓励具备装修资质的施工企业(销售点)对完成业务的事项统一办理申请兑付补贴手续。统一办理委托的还应提供注明代办企业(销售点)及代办人基本信息的委托书,且补贴款项需由产权人的银行账户受领。
3、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
4、执行期限为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2月15日(因补贴资金需在2024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兑付,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以提交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前后顺序为准)。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城镇房屋: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
朱先生 0579-89383705
农村房屋:浦江县村镇建设服务站
严女士 0579-84127686
附件1.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物品材料清单(样表)
附件2.申领补贴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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