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保持建筑垃圾管控高压态势,从严从快打击各类违法处置行为。但仍有部分人员漠视法律法规,明知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仍屡教不改、多次违法!
近期,多名违法行为当事人因两年内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三次以上,被行政拘留!以此警示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严禁触碰法律红线。
当事人聂某自2025年4月以来,多次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对聂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楼某自2025年9月以来,多次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对楼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金某自2025年10月以来,多次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对金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盛某自2025年10月以来,多次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对盛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