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坪镇后阳村两委在开展夜间巡查行动时,现场抓获两名非法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电鱼”的男子王某康、王某振。


据悉,王某康、王某振于5月18日晚进入壶源江后阳村段水域,擅自使用电瓶设备实施非法“电鱼”行为,被巡查人员于5月19日凌晨当场抓获,现两人已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保护饮用水源,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实施“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严重削减水生生物的品种数量,危及水域生态平衡造成水体污染,同时可能存在电鱼者触电身亡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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